一、制定权利告知制度,严格依法告知当事人所处的诉讼地位,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及参与诉讼程序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并告知他们行使权利的方式。
二、规范监督机制,在各类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坚持谁主办谁负责,与协办人共同办案相结合的主办人责任制和内部监督制。对重大、有影响的案件,实行司法科技部门主办、审判、执行、纪检部门、社会相关人员参与监督的外部监督制,使内部监督制度经常化。
三、保证当事人及时获取有关案件进展的司法信息和案件审理的处理结果,按时向当事人送达起诉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规范当事人参与庭审的程序,以保证当事人能够全程参与庭审,依法发挥其在庭审中的作用。
四、完善当事人的法律援助制度,对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能力较差的当事人,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诉讼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