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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汇法院审理一起涉及200多名农民工案件

  发布时间:2010-04-08 08:20:13


    近日,川汇区人民法院执行三庭干警行动迅速,工作细致,方法得当,顺利执结了一起涉及200多名农民工案件,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当事人的赞扬,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川汇区法院审理得知:家住淮阳县许湾乡程寺村的宋永华,于2006年12月2日与周口市阳光建筑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劳务承包协议,约定将川汇区韩庄行政村综合楼主体框架承包给宋永华施工,后双方因劳务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周口市阳光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宋永华劳务费180881.3元及利息,被告周口市阳光房地产有限公司不服,上诉到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被告支付原告宋永华劳务费122330.55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宋永华于2009年6月18日向川汇区人民法院执行,执行三庭干警迅速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因双方积怨较深,被执行人一直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查其财产,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此案一度陷入了僵局,因宋永华是农民工的工头,因未能追回工资款,上百名农民工到申请人宋永华家追要工款,使其一直在外躲债,有家不敢回。当该院法庭干警了解该情况后,高度重视,多次找被执行人周口市阳光房地产有限公司耐心细致做其工作,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被告被法官的真诚所打动,当场表示,想尽一切办法,也要把此款还上,并当庭先付了4万元,余款于年后归还。年后一过,执行三庭干警一直关注此案,不断催促被执行人及时还款,在法院干警不懈努力下,被告终于把此款还清,款到法院帐后,执行干警立即与申请人宋永华联系,但一直电话联系不上,执行三庭干警牺牲了双休日,按判决书的地址找到了申请人的家。当申请人宋永华见到风尘仆仆,从几十公里外跑到他家通知其领款的干警后,激动得说不出话来。2010年3月22日,此案的顺利执结,依法维护了农民工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责任编辑:赵珺雅    

文章出处:川汇区法院执行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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