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11-06 16:13:06
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规定,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日。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94-8173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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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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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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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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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款人(案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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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案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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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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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员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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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豫1602执3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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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想、高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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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震宇、李之旭、王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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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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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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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想、高志峰,与被执行人朱震宇、李之旭、王浩宇生命权、身体权、权纠纷一案,本案冻结被执行人王字浩宇工资卡,并进行扣划。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案申请保留生活费用,现需将执行款9500元转至被执行人名下账号(户名:王浩宇,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周口荷花支行,账号:6236600061584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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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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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二○二六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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