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10-09 10:09:30
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规定,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日。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8173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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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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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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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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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款人(案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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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案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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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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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员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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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豫1602执4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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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汇区李为明陶瓷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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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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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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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5.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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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冷得光1425.93,因申请执行人川汇区李为明陶瓷店为个体工商户无对公账户,需依法将执行款发放至经营者李为明名下账户内,本案扣除执行费50元后剩余1375.93元,需发放至经营者李为明名下账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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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3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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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二○二六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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