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6-02 17:40:54
(2026)豫1602执189号
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规定,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日。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94-8173079
案号
|
申请人
|
被执行人
|
领款人(案外人)
|
发放案款金额
|
发放事由
|
承办人员联系方式
|
(2026)豫1602执189号
|
王中成
|
姜从明
|
吕红霞
|
1511.73
|
本案扣划被执行人姜从明配偶吕红霞银行存款1511.73元,现吕红霞向我院提交离婚证明,退还该款项
|
186*****
|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二○二六年六月二日
责任编辑: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