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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5-09 15:58:33


    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规定,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日。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948173079
案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
领款人(案外人
发放案款金额
发放事由 承办人员联系方式
(2026)豫1602执2543号
范永超
河南顺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160883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范永超申请河南顺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6)豫16民终7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河南顺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款1883549.29元扣划至本案执行款专户,因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向我组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扣留、提取本案申请人范永超在本院(2026)豫1602执2543号元。至此,建议把该案件的案件款1883549.29元中的160883元配至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03948173023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二○二六年五月九日


责任编辑: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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