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发布时间:2026-04-07 08:51:44
罪犯聂传起,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杞县裴村店乡225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于2019年8月1日被原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原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逮捕;因病于2019年9月10日被原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9月26日,本院作出(2020)豫1602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2026年3月4日,罪犯聂传起以患有冠心病、高血压三级极高危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先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394-8173122。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二○二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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