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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3-27 15:44:24


    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规定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日。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94-8173079
案号 申请人
被执行请人
领款人(案外人)
发放案款金额
发放事由
承办人员联系方式
(2026)豫1602执4749号

商波、冯俊霞、赵春立、李松锴、郝维润、张一凡、张晓莉、宋瑶淼、张国玉、刘正风、韩祥玉
吕婷
4000元
关于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商波、冯俊霞、赵春立、李松锴、郝维润、张一凡、张晓莉、宋瑶淼、张国玉、刘正风、韩祥玉罚金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国玉退缴违法所得4000元,依据(2025)豫1602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书,违法所得应发还给受害人。现需将案款4000元发还给受害人吕婷名下账户(吕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崇文体育馆路支行,账号:6222030200007108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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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二○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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