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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领款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20 10:51:54


(2025)豫1602执2761号
    本院在执行赵红海、毛艳菊、赵留邦、毛红雨罚金一案,执行依据为(2024)豫1602刑初405号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赵红海名下银行存款23998.5元、赵留邦名下银行存款3008元、毛艳菊名下银行存款8125元、毛红雨名下银行存款938元,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联系到本案被害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特此公告通知。请本案被害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文件、与本案相关的权利证明材料等,前往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执行局312办公室办理案款领取手续。
    逾期未办理的,本院将依法对案款提存或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害人自行承担。
    联系人:李纪念
    联系电话:0394-8173058
    联系地址:周口市周商路南段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二○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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