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3-19 10:58:42
(2019)豫1602执639号
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规定,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日。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948173079
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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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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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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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款人(案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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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案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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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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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员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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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02执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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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清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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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春秋、段群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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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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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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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该案被执行人于春秋向我院提交最低生活保障申请,需将(2019)豫1602执639号扣划于春秋名下存款87595元向被执行人于春秋发放26278元用于其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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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4817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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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二○二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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