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领款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18 11:26:53
(2025)豫1602执2621号
本院在执行王侠影、刘继红、张磊刑事一案,执行依据为(2024)豫1602刑初628号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侠影名下银行存款43584.99元、刘继红名下银行存款153.67元、张磊名下银行存款43.74元,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联系到本案被害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特此公告通知。请本案被害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文件、与本案相关的权利证明材料等,前往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执行局306办公室办理案款领取手续。
逾期未办理的,本院将依法对案款提存或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害人自行承担。
联系人:魏建
联系电话:0394-8173023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二○二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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