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3-09 17:28:47
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规定,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日。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948173079
案号
|
申请人
|
被执行人
|
领款人(案外人)
|
发放案款金额
|
发放事由
|
承办人员联系方式
|
(2026)豫1602执685号
|
河南文棠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周口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
周口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
9417.17元
|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扣被执行人周口市建筑设计研究院79634.34元,申请人变更标的为69278元,扣除执行费939.17元以及标的69278元,现需将余下的9417.17元返还被执行人周口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账户内
|
03948173028
|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二○二六年三月九日
责任编辑: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