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3-03 15:01:19
(2025)豫1602执恢477号
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规定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日。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948173079
案号
|
申请人
|
被执行人
|
领款人(案外人)
|
发放案款金额
|
发放事由
|
承办人员联系方式
|
(2025)豫1602执恢477号
|
李姗姗
|
徐玉东
|
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
128195.34
|
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徐玉东名下“抵押车辆”,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作为抵押权人,对该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需将(2025)豫1602执恢477号徐玉东名下“抵押车辆”司法拍卖款134853.48元中的128195.34元向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提供的案外人账号0200041619200257193发放用于偿还贷款
|
03948173055
|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二○二六年三月三日
责任编辑: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