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2-25 17:14:18
(2026)豫1602执461号
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规定,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日。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948173079
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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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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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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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款人(案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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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案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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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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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员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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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豫1602执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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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福临门嘉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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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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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群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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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9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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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该案申请执行人周口福临门嘉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25日向我院提交指定收款账户更改情况说明,需将(2026)豫1602执461号扣划张彩霞名下存款6898.46元发放至周口福临门嘉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赵群营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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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4817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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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二○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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