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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2-25 17:14:18


(2026)豫1602执461号
    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规定,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日。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3948173079
案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
领款人(案外人)
发放案款金额
发放事由
承办人员联系方式
(2026)豫1602执461
周口福临门嘉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张彩霞
赵群营
6898.46
因该案申请执行人周口福临门嘉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25日向我院提交指定收款账户更改情况说明,需将(2026)豫1602执461号扣划张彩霞名下存款6898.46元发放至周口福临门嘉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赵群营名下
03948173033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二○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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