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豫1602执279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薛唱唱、董文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豫1602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案外人王海辉购买该房屋后,在办理房屋权证过程中代被执行人薛唱唱缴纳相应税款及相关费用19904.32元。现需将案外人王海辉代为缴纳相关费用退还至案外人王海辉名下。(户名:王海辉,开户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营业部,账号:6236600027872837)。
特此公示
二○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