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豫1602执恢708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郑州勤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口裕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豫1602执恢708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口裕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拍卖其名下位于周口市川汇区工农路南段西侧107号商铺、权证号为20210008497,现该房产拍卖成交,买受人魏静松过户时垫付了被执行人周口裕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的税费30286.27元,故需将执行款中30286.27元转入魏静松账户(户名:魏静松,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周口七一路支行,账号:6210812510003083347)。
特此公示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