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豫1602执471号
关于被执行人李宗建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豫1602执47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宗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李宗建名下位于周口市川汇区中州路中段东侧1幢110-112号商业房地产,买受人丁园园过户时垫付了被执行人李宗建应承担的税费91033.02元,故需将执行款中91033.02元发放至买受人丁园园账户(户名:丁园园,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文昌大道支行,账号:6215340301457548831)。
特此公示。
二〇二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