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豫1602执5103号
关于被执行人侯银萍犯保险诈骗罪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豫1602执5103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侯银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候银萍名下保险保单,因需依法发还被害人领取追缴违法所得款项,故需将执行案款122968.4元依法发放给案外人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账户(户名: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七一路支行,账号:1717510119200015752)。
特此公示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