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公示
发布时间:2025-09-16 16:08:19
(2018)豫1602 执206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帆与被执行人赵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1602执206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执行到位50000元,因申请人委托受托人毕小迪领取该案件执行款,故需将该执行款50000元发放至受托人毕小迪,我院应发放给案外人毕小迪账户(户名:毕小迪,开户银行:6217002510012448908,账号:中国建设银行周口文明路支行)。
特此公示。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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