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豫1602执恢96号
关于被执行人和中刑事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豫1602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部分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因需要将执行到位的案件款退赔给受害人,将案号(2025)豫1602执恢96号执行款专户账号77700********内的 19115 元支付给受害人账户(户名:刘大峰,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账号:6230522080105193476)。
特此公示。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