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豫1602执69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与被执行人位勇、周口市建远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豫1602民初7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案外人金可购买该房屋后在办理房屋权证过程中代被执行人位勇缴纳相应税款及相关费用61136.78元。现需将案外人金可代为缴纳税费退还至案外人金可名下。(户名:金可,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川汇区支行,账号:6221505081002306658)。
特此公示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