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豫1602执67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东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巴玉兰、邢四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豫1602民初88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案外人杨光购买该房屋后,在办理权证过程中代被执行人巴玉兰缴纳税费46759.12元。现需将案外人杨光代为缴纳税费退还至案外人杨光名下。(户名:杨光,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交通中路支行,账号:6217002510012150363)。
特此公示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