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豫1602执347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孝感荣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恒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豫1602执3473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省恒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农民工工资专户款项,后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我院作出(2025)豫1602执异148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本院强制扣划异议人(被执行人)安徽省恒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周口鹿邑支行1717024129200184025账户内款项的执行行为,将已扣划的420398元返还至上述账户内,故我院应将该案中420398元返还被执行人名下农民工专户内(户名:安徽省恒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碧桂园颐和云著农民工工资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周口鹿邑支行营业室账号:1717024129200184025)。
特此公示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