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豫1602执482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静怡与被执行人张凤英、苑保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豫1602民初76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扣划被执行人少量银行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因申请执行人李静怡尚未成年,没有银行卡账户,现需将案款支付给其监护人靖小娜,将案号(2025)豫1602执482号执行款专户账号77700********、77700********内的3052元支付给其监护人靖小娜账户(户名:靖小娜,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周口文明路支行,账号:6217002510010521045)。
特此公示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