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豫1602执2684号
关于被执行人王保中财产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豫1602刑初30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因需要将执行到位的案件款退赔给受害人,将案号(2025)豫1602执2684号执行款专户账号77700********内的13467元支付给受害人账户(户名:邢书军,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中轴路支行,账号:4367420013750440574。户名:张芬,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西城支行,账号:6230522080012875272。户名:周口博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莲花支行,账号:16551********52。)。
特此公示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