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豫1602 执恢152号之一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宜广与被执行人丁连芝、金刘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丁连芝名下位于河南省周口市庆丰街奥兰天和家园小区9号楼703号不动产进行了司法拍卖,现已拍卖成交,成交价为380970.00元,现上述不动产买受人毕永强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为被执行人代缴纳个人所得税费11,429.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11,429.1元由被执行人丁连芝承担,已有买受人代为缴纳,案款应当支付买受人毕永强 11429.1元。
特此公示。
二0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