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豫1602执67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东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巴玉兰、邢四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豫1602民初88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房产处置后现需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案款 219987.78元。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东城支行属中国银行周口分行下属支行,无单独对公账户,需将案款发放至其专用收款账户内。(户名:个人贷款临时过渡账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周口分行,账号:9116739991098)。
特此公示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