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公示
发布时间:2025-07-11 15:29:17
(2024)豫1602执141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马中州与被执行人李自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豫1602执1415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我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全部工资,因需要给被执行人李自红保留生活费,其在我院有其他执行案件,其名下所有账户已被其他案件冻结,现其本人申请将其生活费 55470元发放给其侄子李高强银行账户(户名:李高强,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82089562132978)内。
特此公示。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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