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豫1602执63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如永与被执行人靳宏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保险,本院于2025年6月9日向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因为保险公司无法将除案件款外的多余款项转至被执行人靳宏春名下,所以将保险合同解除后的全部现金价值 68305.19元打至法院账户,现扣除案件款53778.85元后,需将剩余 14526.34 元转至被执行人斯宏春名下账号(户名:靳宏春,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银行卡中心,账号 6210812510003666901)。
特此公示。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