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豫1602执恢511号
关于本院执行付金春与张素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豫1602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张素华名下位于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格林绿色港湾小区26号505号房屋一处(不动产权证号:2015010194号),经本院司法拍卖,现已成交。房产拍卖所得 294,840.00元,向中国银行周口分行支付151044.9元,偿还抵押贷款,支付房产过户税费8845.2元,空调拆卸费用800元,执行费10,274元,剩余案款123,876.31元,因项城市人民法院(2023)豫 1602 执恢 369号执行案件向本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提供收款账户:中国农业银行项城支行营业部,6228402087073183669,户名为:项城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款。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