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豫1602执249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周口骏通顺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建伟、李建设、苑秀梅、周口洪伟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豫1602民初108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因被执行人李建伟、李建设、苑秀梅、周口洪伟运输有限公司线下向申请执行人周口骏通顺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履行部分欠款,现需将多余案款返还给被执行人苑秀梅,将被执行人苑秀梅在执行案号为(2025)豫 1602 执 249 号的执行款专户账号 77700********内的36903 元直接返还给被执行人苑秀梅账户(户名:苑秀梅,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水县行政路支行,账号:6217984910012381459)。
特此公示。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