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豫1602执1988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周口市生态环境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郸城县创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行政非诉诉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郸城县创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向本案执行款专户缴纳 41210.5元,本院扣除执行费 510.5元,剩余 40700 元应向申请执行人周口市生态环境局发放,因周口市生态环境局是财政全供事业单位,受周口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履行执法职责,所有罚没款需上缴周口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现需将余款 40700 元转入周口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特此公示。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