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豫1602执恢198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丁雅丽与被执行人张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602民初243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张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丁雅丽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豫1602执2467号。因被执行人张萍暂无可供财产执行,本院依法于2020年1月19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丁雅丽与被执行人张萍及第三人共益速调(北京)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达成代偿执行和解协议后,该案进入恢复执行程序,执行案号为(2025)豫1602执恢198号。
因第三人共益速调(北京)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自愿以自已所有一批财产提供担保,为被执行人张萍代偿债务,该批财产通过司法拍卖后,承诺以 20%拍卖款代被执行人清偿债务,剩余80%返还第三人。现该财产拍卖成交,需将拍卖成交款的80%即22867.04元发放给第三人共益速调(北京)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账户(户名:共益速调(北京)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苏州桥支行,账号:11050193360000001154)。
特此公示。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