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豫1602执恢511号
关于本院执行付金春与张素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豫1602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张素华名下位于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格林绿色港湾小区26号505号房屋一处(不动产权证号:2015010194号),经本院司法拍卖,现已成交。在交付房屋过程中,发现该房屋存在空调及外机为迁出,经通知后,被执行人仍未拆除。本院依法强制拆除,拆除空调外机费用800元,本院依法向空调拆卸方支付。户名:周口川汇区克勤日用家电店,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周口川汇支行建设路分理处,账号:1717020309200029470。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