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豫1602执1209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周口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周口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口市文昌幼儿园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口市文昌幼儿园向本院履行 522,120.00 元至本案执行款专户,522,120.00 元应向申请执行人周口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周口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发放,申请执行人周口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周口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向本院提交转账情况说明:根据《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豫人防(2021)2号)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周口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周口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和税务部门无专门账户入账,经申请人民银行审批,专门设立待报解账户收取法院强制执行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现需将案款522,120.00 元转入待报解预算收入。
特此公示。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