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豫1602执恢579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安明明与被执行人马艳宏、周口毅明科贸有限公司、周口毅勇科贸有限公司、刘建勇、刘亚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豫1602执恢579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建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因被执行人刘建勇申请领取生活费,其名下银行账户均被冻结,为保证其顺利领取生活费,将被执行人刘建勇在执行案号为(2023)豫1602执恢579号的执行款专户账号为77700********内的12383元直接发放给被执行人女儿刘亚南账户(户名:刘亚南,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大学城支行,账号:6212261001042156882)。
特此公示。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