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豫1602执恢198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丁雅丽与被执行人张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豫1602执恢198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第三人共益速调(北京)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自愿以自己所有一批财产提供担保,为被执行人张萍代偿债务,该批财产通过司法拍卖后,承诺以 20%拍卖款代被执行人清偿债务,剩余80%返还第三人。现该财产拍卖成交,需将拍卖成交款的80%即 3989.2元、11762元、840元、38707.2元、34492.96元、24752.2元、37901元、2510元、6941.8元、57133.56元、40997.92元分批发放给第三人共益速调(北京)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账户(户名:共益速调(北京)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苏州桥支行,账号:11050193360000001154)。
特此公示。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