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豫1602执3875号
被执行人:刘国中,男,汉族,1972年11月1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五一路与育新街交叉口,公民身份号码:41270********。
关于本院执行刘国中刑事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豫1602刑初4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刘国中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高拥军44633.84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刘国中417.53元,现需要将该款项向受害人高拥军支付,(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西华县箕城支行,账户:6230522080063772873)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