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豫1602执23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邝晓宽与被执行人张田强、秦全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豫1602执23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田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将被执行人张田强在执行案号为(2017)豫1602执恢23号的执行款专户账号为77700********内的4000元直接发放给(2024)豫1602执231号申请执行人邝晓宽账户(户名:邝晓宽,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文明路支行,账号:6227002510310163570)。
特此公示。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