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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汇区法院判决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

发布时间:2016-10-19 16:42:52


    10月18日下午,周口市川汇区法院宣判了自诉人孔某周诉被告人孔某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自诉案件,宣判被告人孔某银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这是该院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首起判决。

  经审理查明:自诉人孔某周与被告人孔某银因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鹿邑县法院民事判决,判决由被告人孔某银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自诉人孔某周各项损失共计129734.74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孔某银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自诉人孔某周于2008年8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立案,被告人孔某银在收到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因一直不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经自诉人申请,该执行案件经周口市中级法院指定周口市川汇区法院执行,该院向被告人孔某银邮寄送达执行书后,其仍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期间被告人孔某银银行账户上有多笔存款但其未履行赔偿义务,后被告人孔某银被该院司法拘留后仍拒不履行赔偿义务。自诉人孔某周以被告人孔某银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9月6日向该院提起控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孔某银从2008年8月至今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期间其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自诉人孔某周控诉被告人孔某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依法成立,法院应予支持;被告人孔某银系初犯,到案后自愿认罪,并表示愿意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可以从轻处罚。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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